金鼎銀樓
公司名稱:金鼎銀樓
統一編號(統編):37666359
現況:歇業/撤銷
負責人姓名:陳光榮
所在地:澎湖縣馬公市光復里中華路45號
基本資料
公司中文名稱:金鼎銀樓
統一編號(統編):37666359
登記機關:澎湖縣政府
核准設立日期:103年9月24日(民國)/(公元)
負責人姓名:陳光榮
現況:歇業/撤銷
中文營業地址:澎湖縣馬公市光復里中華路45號
資本額(元):100,000
組織類型:獨資
所營事業資料:
聲明:本頁內所載資料之完整性、即時性和正確性仍應以資料來源單位為準。
董監事資料
序號 | 職稱 | 姓名 | 所代表法人 | 出資額(元) |
---|---|---|---|---|
無 |
分公司資料
分公司名稱 | 統一編號(統編) | 現況 | 負責人 | 所在地 | 廢止日期 |
---|---|---|---|---|---|
無 |
歷史資料
103年10月營業項目:無變更為一、F215010首飾及貴金屬零售業 二、CG01010珠寶及貴金屬製品製造業 三、ZZ99999除許可業務外,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(字畫買賣) ※如設置招牌或豎立廣告物請依規定提出申請。 ※應遵守土地分區、建築使用、行業管理等法令規定,如有違法者,可依行政罰法規定從一重處罰。 ※登記後之實際經營行為,請另遵守其他相關法令規定(如環保、衛生、消防等)。 ※登記後之實際經營行為有違反應遵守其他相關法令規定(如建築、土地使用分區、環保、衛生、消防等),經勒令歇業處分後,將廢止其商業登記。 ※依商業登記法第30條規定,申請登記事項有虛偽情事者,其商業負責人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。
103年10月地址:無變更為澎湖縣馬公市光復里中華路45號
103年10月組織類型:無變更為獨資
103年10月資本額(元):無變更為100,000
103年10月現況:無變更為核准設立
103年10月負責人姓名:無變更為陳光榮
103年10月商業名稱:無變更為金鼎黃金加工字畫創作坊
103年10月最近異動日期:無變更為103年9月24日
103年10月核准設立日期:無變更為103年9月24日
103年10月登記機關:無變更為澎湖縣政府
105年1月營業項目:一、ZZ99999除許可業務外,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(字畫買賣) ※如設置招牌或豎立廣告物請依規定提出申請。 ※應遵守土地分區、建築使用、行業管理等法令規定,如有違法者,可依行政罰法規定從一重處罰。 ※登記後之實際經營行為有違反應遵守其他相關法令規定(如建築、土地使用分區、環保、衛生、消防等),經勒令歇業處分後,將廢止其商業登記。 ※依商業登記法第30條規定,申請登記事項有虛偽情事者,其商業負責人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。變更為一、F215010首飾及貴金屬零售業 二、F215020礦石零售業 三、F299990其他零售業 ※營業場所僅限地面一層。 ※如設置招牌或豎立廣告物請依規定提出申請。 ※應遵守土地分區、建築使用、行業管理等法令規定,如有違法者,可依行政罰法規定從一重處罰。 ※登記後之實際經營行為有違反應遵守其他相關法令規定(如建築、土地使用分區、環保、衛生、消防等),經勒令歇業處分後,將廢止其商業登記。 ※依商業登記法第30條規定,申請登記事項有虛偽情事者,其商業負責人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。 ※倘經查證商業負責人為受監護宣告之人,或為受輔助宣告之人而未經輔助人同意者,行政處分應予撤銷(民法第15條、第15條之2、第75條及第79條參照)。
105年1月商業名稱:金鼎黃金加工字畫創作坊變更為金鼎銀樓
105年1月最近異動日期:103年10月15日變更為104年12月9日
107年6月異動核准日期:無變更為107年5月16日
107年6月出資額(元):無變更為-1911年月日
107年6月現況:核准設立變更為歇業/撤銷
107年6月最近異動日期:104年12月9日變更為無
103年11月營業項目:一、F215010首飾及貴金屬零售業 二、CG01010珠寶及貴金屬製品製造業 三、ZZ99999除許可業務外,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(字畫買賣) ※如設置招牌或豎立廣告物請依規定提出申請。 ※應遵守土地分區、建築使用、行業管理等法令規定,如有違法者,可依行政罰法規定從一重處罰。 ※登記後之實際經營行為,請另遵守其他相關法令規定(如環保、衛生、消防等)。 ※登記後之實際經營行為有違反應遵守其他相關法令規定(如建築、土地使用分區、環保、衛生、消防等),經勒令歇業處分後,將廢止其商業登記。 ※依商業登記法第30條規定,申請登記事項有虛偽情事者,其商業負責人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。變更為一、ZZ99999除許可業務外,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(字畫買賣) ※如設置招牌或豎立廣告物請依規定提出申請。 ※應遵守土地分區、建築使用、行業管理等法令規定,如有違法者,可依行政罰法規定從一重處罰。 ※登記後之實際經營行為有違反應遵守其他相關法令規定(如建築、土地使用分區、環保、衛生、消防等),經勒令歇業處分後,將廢止其商業登記。 ※依商業登記法第30條規定,申請登記事項有虛偽情事者,其商業負責人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。
103年11月最近異動日期:103年9月24日變更為103年10月15日
國貿局資料
無
國稅局資料
106年6月使用統一發票:是變更為否
105年8月使用統一發票:否變更為是
105年8月使用統一發票:是變更為否
地圖